9月22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明确指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实行价费分离。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显著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倡导服务费计价单位与充电电费计价单位(度)保持一致,便于消费者计算。单次充电结束后,需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纳入“居民生活用电”类别,按照本市“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水平执行。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本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相关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为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同时,各相关单位要合规运营、公平竞争,严禁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垄断协议等垄断行为。
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单位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市市场监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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